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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部门,汽车质量问题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tamoadmin 2024-07-11 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3.汽车质量有问题应该到哪投诉?汽车质量有问题可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1.汽车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3.汽车质量有问题应该到哪投诉?

汽车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部门,汽车质量问题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国产汽车品牌有:五菱、宝骏、红旗、长安、长城、奇瑞、吉利、荣威、比亚迪等。

国外汽车品牌有:丰田、大众、奥迪、奔驰、现代、起亚、标致、凯迪拉克等。

汽车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汽车维修纠纷可以找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回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答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还可以拨打12315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向物价局和工商局投诉。

1、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如果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经营者,纠纷时间应当在两年以内,超过这个时间消费者协会就不再受理投诉。

2、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4、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一、消费维权投诉所需要的材料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二、产品质量问题怎么举证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以下是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1、自己与经营者协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向外求解: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或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3、法律求解: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汽车质量有问题应该到哪投诉?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资,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文章标签: # 汽车 # 维修 # 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