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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tamoadmin 2024-10-09 人已围观

简介1.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2.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哪些构成要素?3.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摘要:很多业内企业家或专家都曾公开表示,未来的一两年内会出现充电桩运营的成熟商业模式,届时靠充电业务收费是最基本的盈利方式。现有的充电桩运营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随懂视网小编来看看吧!充电桩运营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电动汽车充电站盈利模式分析什么是充电桩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

1.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

2.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哪些构成要素?

3.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

摘要:很多业内企业家或专家都曾公开表示,未来的一两年内会出现充电桩运营的成熟商业模式,届时靠充电业务收费是最基本的盈利方式。现有的充电桩运营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随懂视网小编来看看吧!充电桩运营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哪些电动汽车充电站盈利模式分析

什么是充电桩

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的分类

①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落地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挂壁式充电桩适合安装在靠近墙体的停车位。

②按安装地点可分为:公共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公共充电桩是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停车泊位,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专用充电桩是建设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以及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充电桩通常结合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建设。

③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桩一充和一桩多充。

④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⑤按充电速度可分为:有常规充电(慢充)和快速充电(快充)。根据不同的车辆电池、环境温度等,充电时间各不相同。慢充一般在5-10个小时充满,快充可以在20-30分钟充满80%,1个小时完全充满。

充电桩五大运营模式解读

目前有五种建设运营模式:政府主导、企业主导、用户主导模式、混合模式、众筹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

特点: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其建设运营在大多数地区都由政府主导,即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

优缺点:政府主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有利于组织有序、集约化发展路线,但是由于目前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普遍效率低下,会长期增加政府财政压力,不利于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规模化发展。

案例: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充电站。

2、企业主导模式

特点: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投资与运营充电桩。

优缺点:企业主导下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运营管理效果要明显高于政府主导,在资金方面压力也较小。但是企业主导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否则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不利于有序化发展经验。

案例:特斯拉。

3、用户主导模式

特点:用户为满足自身车辆需要投资建设充电桩。由于充电桩成本的下降速度很快,家用充电设施推广或将迎来高速增长的时机。

优缺点:可以实现充电桩与客户的有效连接,但同时客户需要承担较高的建设成本,也可通过经营成为一种营利模式。

案例:宗毅——通过社交平台吸引商家,众筹充电网络遍布全国。

4、混合模式

特点:政府参与和扶持下的企业主导模式,混合运营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集中站。

优缺点:政府和企业互补能够减少各自模式的不足,推动电动汽车充电桩产业进步发展。但是双方协调要求高,企业受到的约束会较多。

案例:特锐德——通过与政府合作,推广新能源。

5、众筹模式

特点:整合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力量,利用互联网思维的众筹模式推进充电桩建设。

优缺点:众筹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并且有助于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在服务上也更注重用户需求。众筹模式目前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广,但在停车位资源紧张的一线城市较难推广。

案例:星星充电

充电桩的产业链主要分为:设备生产商和充电运营商

充电桩设备本身并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标准统一,兼容性好,质量稳定,施工得当就可以。竞争差异主要体现在所生产设备的稳定性、成本的控制、品牌口碑和招投标能力。

充电运营则关系很多方面。充电运营的基本盈利模式有:服务费、电力差价、增值服务,还有即将出台的国家补贴。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又是涉足国家管控的电力行业,服务费和电价都受到国家指导,无法自由定价,补贴几何也未见具体数目,增值服务的空间和各种商业拓展依然在摸索中,所以虽然大量的充电桩正在快速建设中,但这个充电运营这个行业本身却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

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哪些构成要素?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构成要素相对复杂,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基础设施

电力输入设备:包括接口与缆线,用于从电网接收电能。

配电系统:包括配电变压器、配电柜、计量装置等,负责电能的分配和计量。

充电系统:

桩体:由钢材、铝合金等材料制成,具有耐用性和稳定性。

充电模块:包括充电机、控制器、电源等组件,负责电能转换和控制。

显示屏:用于显示充电桩的状态、充电进度、充电费用等信息。

连接线缆:负责传输电能和数据,质量和长度直接影响充电效率和安全性。

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漏电保护、过流保护、过压保护等,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

充电桩:充电桩是充电站的核心设备,负责将电能转化为电动汽车所需的电能。充电桩通常包括桩体、充电模块、显示屏、连接线缆、账务管理模块和安全保护装置等部分。

充电机:包括快速充电机和慢速充电机,分别提供快速和慢速充电服务。快速充电机多为直流充电,充电速度快但可能对电池造成一定损害;慢速充电机多为交流充电,充电速度较慢但对电池友好。

电池调度系统(部分充电站具备):用于电池的调度和管理,提高充电站的运营效率。

二、监控系统

充电站监控系统:包括安保监控系统和充电监控系统,用于实时监控充电站的安全和充电过程。

三、配套设施

消防设施:确保充电站的安全,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站内建筑:如配电室、中央监控室、电池维护间等,用于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充电工作区: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区域。

其他设施:部分充电站会设有娱乐休闲、餐饮区、休息区等,提升用户体验。

四、其他要素

专业技术人员:充电站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故障的排除以及用户的服务等。

法规遵从: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规范,如电气安全法规、建筑规范等。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电动汽车的充电提供了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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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如下:

1、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2、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3、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4、到“十四五”末,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

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

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

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标签: # 充电 # 建设 # 设施